山西日報記者鄧偉強報道:11月29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,從嚴懲治開設賭場犯罪”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,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。由我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宋某某等11人開設賭場案入選全國典型案例。
經查,馬來西亞居民熊某某(原中國籍,在逃)為牟取非法利益,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,實施網絡開設賭場犯罪。為方便與境內參賭人員收付結算賭資,被告人宋某某、家某某、衛某某等人與在國外的熊某某合謀,雇用被告人萬某等人,在山西省運城市、長治市等地開設“網絡工作室”,為熊某某的網絡賭博平臺發送賭博廣告信息,提供賭博平臺鏈接,并大量收購銀行卡、身份證、網銀U盾、支付寶(俗稱“四件套”),用于為網絡賭博平臺收取賭資。通過網上銀行向境外進行賭資結算,或直接提現,偷越國境將賭資運往境外,涉案資金高達3億余元。另查明,該團伙部分成員還實施了非法拘禁,盜竊,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,貸款詐騙等犯罪。
運城市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中,準確認定事實,精準適用法律。檢察機關認為,網絡賭博網站結算賭資過程中收購使用“四件套”,其是為網絡賭博結算賭資而實施的,是開設賭場犯罪行為的一部分,應當評價為開設賭場犯罪。
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,以開設賭場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八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判處相應的罰金。該判決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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